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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2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2号)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6日的老姜共计4kg,抽样3.12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同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种植过程中土地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加强索证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购进合格产品。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对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津乐道果蔬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07月01日的泥鳅共计10kg,抽样2.3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同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四屏镇文嘉水产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四屏镇文嘉水产品经营部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07日对江津区四屏镇文嘉水产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四屏镇文嘉水产品经营部销售地西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8日的8°软雪饼共计8kg,抽样3.14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8°软雪饼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米乐M6官方网站,经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厂家在生产制作过程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产品不合格。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限期整改,要求其停止购进该款8°软雪饼并向供货商及生产厂家告知抽检不合格情况。整改后,该店复查结论为合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6日对江津区佳门口生活超市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销售涉案8°软雪饼,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8°软雪饼的行为依法不予立案。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31日的香蕉共计10kg,抽样6.5kg,截至报告送达当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增华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江津区增华食品店自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农户为了驱虫在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农药,或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农药未代谢完毕便采摘流入市场销售。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本批次香蕉。整改后,该公司复查结论为合格。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江津区增华食品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法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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